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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贪污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宣告无罪。
来源:张国安发布时间:2024-03-11浏览量:0
宋××,女,陕西省某外事服务中心职工,1996年因涉嫌与外单位刘××共同贪污,被检察院逮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用为单位购买飞机票之机,与宋××合谋,加大机票价款,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共同贪污。西安中级法院1996年12月23日判处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中,张律师和王律师担任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宋××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陕西高级法院1997年3月17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西安中级法院开庭重审,张和王律师继续进行无罪辩护,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合谋加价”事实不清,“虚开发票”情节不清,“套取现金”动机不清,赃款下落不明;同时指出,《起诉书》遗漏宋××对本案的举报之功。西安中级法院1997年7月3日认为:“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宋××参予合谋贪污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宋××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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