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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盗窃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来源:张国安发布时间:2024-03-11浏览量:0

  狄××,女,陕西某科技公司出纳员,因涉嫌盗窃,1994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逮捕,1995年2月23日取保候审,1998年3月18日收监。市检察院1998年4月29日《起诉书》指控:“199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狄××趁本公司财务室无人之机,盗窃公司购买的长岭股票认购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十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曾×藏匿”。张律师和王律师担任辩护人,阅卷发现,虽然狄××曾经供述从财务室窗台上拿走一捆储蓄存单,但负责保管存单的会计和公司经理证明十万元存单(每张面值百元)放在财务室铁皮柜中,否认把存单放在窗台上。律师以作案地点、手段不清,作无罪辩护。西安中级法院1998年6月24日判决: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狄××上诉,张和王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十万元存单锁在财务室铁皮柜里,没有放在窗台上,狄××不可能从窗台上盗走存单;②十万元存单被人用钥匙从铁皮柜中盗走,没有证据证明狄××从铁皮柜中盗走存单;③铁皮柜中与十万元存单放在一起的600元现金一同被盗,下落不明。2、公、检、法机关也不相信、不认定狄××从窗台上盗走存单,一审《判决书》含糊其辞地写:狄××趁“公司财务室无人之机,盗窃公司购买的”储蓄存单。此外,辩护人还指出:被告人曾×随着案情发展不断调整、改变自己的供述,一名重要证人的证言4年中发生(不利于狄××)重大变化,一审中证人无一出庭作证,一审案卷中有4份庭审结束后制作的、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陕西高级法院1998年8月25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分局2000年6月12日决定取保侯审,释放狄××;2001年12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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