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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上海徐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拘役3个月

卢某某上海徐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拘役3个月

辩护人:上海刑事律师孙苏炎

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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