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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拘役4个月

李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一案

辩护人:上海刑事律师孙苏炎

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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