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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王2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拘役5个月

辩护人:上海刑事律师孙苏炎

被告人王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能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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