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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董洁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0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3月26日,原告租赁公司(甲方)与运输公司(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自主选定,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购买租赁物。租赁期间为合同签订日起至租赁物的租金及因违约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履行清偿的义务完毕为止。本合同签订及租赁物交付后至乙方依本合同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给甲方前,租赁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约定,乙方应依约准时支付租金,迟延支付时,应按照应付的金额以日息万分之六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连带保证人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及与前述款项有关的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同乙方所负全部债务履行期间。被告严某、莫某、莫某1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在上述合同所附的“附表”及“租金支付明细表”中,双方约定,租赁物为江淮牵引汽车2辆及集装箱运输半挂车2辆,购买价格840000元。租赁期间为3年,共36期,每期支付租金26938元,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期间每月8日支付一期租金。租期结束后乙方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购买金额为100元。乙方支付保证金126000元,保证金用于期末退还。同日,原告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运输公司(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上述租赁车辆,总价款840000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予甲方,但仍由乙方占有保管。同日,上列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乙方以前述租赁车辆抵押给甲方作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乙方债务的履行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主合同所生的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主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运输公司同时出具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车辆价款支付指示,表明已收到约定的租赁物并验收合格,要求原告租赁公司将购车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原告租赁公司于同年4月8日向被告运输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了购车款840000元。2018年6月25日,原告租赁公司就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车牌号粤E×××**,登记证书编号为********)。此后,被告运输公司累计付款4期后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有808140元未付及利息。原告租赁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


2、点评

     本案中,本人代理原告公司进行诉讼,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融资租赁法律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定性,2、租金利息的计算3、租赁物的交付等。在双方对于法律关系的选择明确后,一般以此为准。关于租赁物的交付本案为动产交付,以转移占有为准,运输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对于其真实性没有意义。另外在融资租赁案件中关于利息的计算不能完全的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一般相对较高。

3、建议

     建议当事人在选择分期付款、以租代购的等贷款业务的同时,做好成本预算,认真仔细查看合同规定,并有专业人员陪同。作为承租人一般在纠纷发生是由于缺乏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容易陷入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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