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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容、黄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孙先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量:0
刘某容、黄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林某海与刘某容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了林某海诉刘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容向林某海偿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该案上诉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621号,并追加了黄某和林某国为第三人进行审理。后于2021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林某海于2018年6月26日向刘某容指定的黄某账户转账的40万元是林某海向刘某容出借的款项,判决刘某容向林某海偿还本金114万元(含案涉4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该案目前在上诉中,尚未生效。
刘某容主张:将林某海转账给黄某的40万元认定为刘某容的借款,但刘某容并未收到该笔款项,因此黄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刘某容返还该笔款项;林某海是该笔“借款”的时间操盘人,该操作系林某海通过串通,共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属共同侵权,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
辩护策略
上述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张某卓,被告林某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陈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某向原告返还其不当得利人民币40万元,支付利息29200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或将此款径行支付给被告林某海用于抵消原告与被告林某海之间的对应债务;2.被告林某海对被告黄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林某海辩称:因其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被告黄某转账是基于原告的指定收款,并不存在原告说的二被告串通的情形。且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已另案处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40万元为黄某不当得利的依据是本院将40万元认定为借款,但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在并未认定该40万元是借款,即该40万元是否为借款尚不确定,故原告尚未取得不当得利的债权。
庭审中,原告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法院查明借款事实,并要求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借款事实应在前述民间借贷案件中解决,且案件尚在二审中,本案无需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该条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是指本案需查明的事实或审判结果与另案有关,而非等待另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债权,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6元,财产保全费397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综上,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待二审裁判后依据裁判结果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