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回购出资人股权的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闺蜜,一天被告约原告到其公司作客,告诉原告有个挣钱的项目,投入资金可获得20%的年回报率,建议原告一起参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投入部分资金,为打消原告顾虑,被告从办公桌抽屉中取出投资协议,并讲钱汇入公司账户就可签协议。原告将资金转给被告后,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协议,当时未将该事放在心上,时隔一年,原告找被告收取投资回报时,被告说项目遇到了问题,没挣到钱。原告于是索要投资本金,被告又说投资协议上有约定,本金有三年锁定期,三年之内只能由公司以0元回购。原告方知上当受骗,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不利因素:
一是由于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原告投资的款项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二是投资协议约定了三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无权撤回资金;
三是原告享有20%的固定年收益只是被告当时口头允诺,事后并未认可,原告无法规避投资风险。
办案思路: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对投资协议以及有关资料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据理力争:
一是投资协议中只约定了一名投资人(即本案原告),既然是协议,至少有两名以上的投资人,故投资协议因缺少必要的主体而无效;
二是锁定期内零元回购原告投资款的约定无效,投资协议并没有明确零元回购原告投资的权利方,故因为零元回购的权利方不存在,故锁定期内零元回购原告投资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是被告扣留原告的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的投资款用于拟设立公司的经营,作为被告无权代理拟设立公司收取投资款。
法院判决:本案经过两审,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返款投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