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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被告张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刘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847元(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1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为847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21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刘X现金人民币(33000元)叁万叁仟元正,2021年3月14日,张X,归还日期2021年4月15日”。

 

庭审中,原告称33000元是2021年3月14日在被告的车上现金交付给被告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其是被迫无奈出具的欠条。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于借款的交付方式,原告陈述系现金交付,符合小额资金的交易习惯。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欠条》系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出具,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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