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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助当事人免去两年多的刑罚

作者:许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量:0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捕杀野生动物,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

案件办理情况: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反复查阅卷宗,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关于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所出示的枪支证据不具备鉴定条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辩护人从事实与证据角度切入,论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自然、合理地衔接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不成立,为当事人免去了两年多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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