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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为何驳回起诉?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4-02-28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份,刘某与代持人Tom(柬籍,中文名:程某)和Jerry一起购买柬埔寨某省某区土地一块,面积为3853平米,价格为1300美元一平米,共5008900美元。为此,刘某成立了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按照柬埔寨法律规定,因为土地产权还没过户,政府还未批准成立该公司,但材料已提交当地政府商务部门)。2018年10月,刘某回国,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吴某多次到刘某投资的土地和搅拌站考察,吴某托朋友多次说情,想参与刘某的投资项目。吴某与刘某约定,吴某投资100万美元(土地已升值,按估值1000万美元计算),刘某将其所持有公司股权的10%转让给吴某,刘某帮吴某代持。刘某收到吴某的投资款后,将资金以支票或打款方式支付给了代持人Tom个人或其指定的法院或办案律师的银行账户,并备注土地或土地律师费。因疫情等原因,该土地项目推进缓慢。2021年7月份,吴某提出退股,刘某表示待土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土地变卖后按照其股份才能变现退股。2021年9月份,吴某向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以刘某对其诈骗进行报案。2023年9月27日,刘某回国投案,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刘某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刘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日,吴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经过多次会见、反复沟通,刘某在11月3日即被拘留的第37日晚上才被宣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同日吴某即提起民事诉讼,律师继续代理民事诉讼部分。一、为什么法院可以驳回起诉?本案中,代理人律师提出,吴某已经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在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进行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刘某回国就是处理该刑事案件,目前刘某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本案刑事尚在侦查中,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对于吴某提出的诉争款项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经济纠纷还未定论,吴某又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本案应该予以驳回。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相关规定,上海市某区法院认为,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吴某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此驳回吴某的民事诉讼。二、什么是“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同一事实”如何界定?“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原则,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承认。“先刑后民”,就是先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民事案件或者中止审理,或者暂时驳回起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依据相应情况判断民事是否继续处理或能否受理。判断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是认定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基础。最高院刘贵祥专委在研究讨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文章中指出:“同一事实”应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相同且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的情况。构成“同一事实”,最为重要的是要刑民案件的主体相同……。如果主体不同,只是一个刑民程序先后问题,就不应以一个程序代替另一个程序……。其次,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同时,还需进一步限定为“案件基本事实”。从民事诉讼的视角观察,是关系到对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有无的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视角观察,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民刑“案件基本事实”不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的,不应作为“同一事实”。本案中,吴某进行刑事报案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完全竞合,因此法院认定为同一事实,并以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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