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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子女并非亲生,法院为何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4-02-01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19日,梁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2001年8月20日,生有一子,起名刘甲(曾用名:梁甲)。
2013年8月19日,梁某与刘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刘甲的抚养权归刘某。后梁某发现刘甲并非自己亲生,且梁某与刘某离婚后,刘甲已经更名换姓。刘某明知刘甲不是梁某亲生,故意隐瞒真相,欺骗梁某为其抚养孩子,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故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刘某、刘甲返还梁某抚养费432000元;2、刘某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亲子关系变化属于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稳定,在请求确认或否认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梁某与刘某结婚后11个月余始育刘甲,属于夫妻婚内正常生育子女。梁某与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后,现梁某在无必要确定证据之情况下,仅以外貌长相、姓名更改等理由否认与刘甲存在亲子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确认亲子关系主要依赖于亲子鉴定结果以及相关的证据支持,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信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种情况,确保亲子关系的确认既符合科学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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