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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因拒绝商业广告而产生的短信费,谁来承担?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4-02-01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某使用其手机下载、注册 “某APP”手机应用程序购物,注册手机号码:“150****9657”。王某在“某APP”注册和登录时需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用户协议》5.2条规定内容为“为便于用户及时了解订单信息…用户理解某APP在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条款的前提下,以本软件推送、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您提供某APP相关信息。如果用户不想接收上述信息,用户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收消息”。《隐私政策》第2条规定内容为:“如您不希望继续接收我们推送的消息,您可要求我们停止推送,或根据短信退订指引要求我们停止发送推广短信,或在移动端设备中进行设置,不再接收我们推送的消息…”。A公司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对《用户协议》5.2条和《隐私政策》第2条争议内容进行了提示。A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10点13分向王某发送短信:“【某APP】您的双11快递已备好!…退订N”;A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10点01分向王某发送短信:“【某APP】申请成功:生鲜节开始,100元红包到账!…退订N”。王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点54分、2019年11月15日20点54分向A公司发送上述短信的 “1069185**65574”“10692853141**2104”号码回复“N”,其中在向“10691852**5574”号码回复短信的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A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20点55分49秒和2019 年11月15日20点56分19秒收到王某两条退订短信。A公司后台系统于2019年11月15日20点56分19秒自动将王某手机号码“150****9657”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王某将A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并主张:1.确认《A公司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5.2条及《A公司隐私政策》(以下简称《隐私政策》)第2条内容无效;2. A公司修改《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3. A公司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4. A公司承担王某因拒绝商业广告信息而产生的0.1元人民币短信资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短信资费损失0.1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用户协议》5.2条及《隐私政策》第2条争议内容的效力鉴于网络平台往往存在海量用户,客观上无法与每个用户就协议条款进行一对一磋商,此种情境下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呈现明显优势。为提高交易效率,由网络平台统一制定协议,用户通过在线点击同意的方式签约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缔约惯例。本案中《用户协议》5.2条规定上述两条款对A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想接收上述信息“退阅或设置拒绝”“不希望继续接收”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A公司责任、加重A公司用户责任、排除A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因此,争议内容有效。二、A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是否有效王某于2019年11月15日成功回复“N”退订短信后,A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某手机号码“150****9657”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A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格式条款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如上文所述,A公司亦对该约定内容进行了合理提示,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三、王某的0.1元短信资费损失由谁负担《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中“2、为您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展示”中约定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A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A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某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的权利行使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因此,王某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A公司负担。本案中法院判令因用户拒绝商业广告的短信资费由A公司负担,A公司为更好的客户体验主动联系电信公司尝试后续自行承担该成本,但电信公司反馈称实践中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对互联网平台服务体验的期待也可能存在差异。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确告知、合理提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将信息推送等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纳入到“一揽子”平台的授权协议中,再根据不同用户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绝(取消授权)方式,更符合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更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如果要求互联网平台就每一项服务均单独提示用户进行选择,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程序繁琐,也不利于提升用户体验。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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