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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后复审,二审为何撤销一审判决?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4-01-10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A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XX同村”的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A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567XXXX号“XX同村”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8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44XX号关于第2567XXXX号“XX同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019年2月22日,A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9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44XXX号《关于第2567XXXX号“XX同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A公司针对第2567XXXX号“XX同村”商标所提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A公司申请商标“XX同村”,但在一审审结前,引证商标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从申请到做出决定需要九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引证商标仍应被视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在二审阶段,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履行完毕,正式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为诉争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创造了条件。由于本案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这一新的事实,重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由于本案的改判是在诉讼中因新情况而产生的,所以一、二审的诉讼费用都应由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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