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5-2219-7052

咨询时间:09:00-21:00

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5-2219-705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
盈科王雨昕团队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十年前烂尾分包工程,如何成功追偿?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约定将某工程予以发包。承包人乙将上述承包合同中的交通工程分包给了分包人A。2010年8月26日,分包人A将上述交通工程分包给了分包人B。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大版块。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人B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展了施工,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工程量。2010年11月30日,分包人A向分包人B支付了工程款200余万元(未完全支付),之后工程烂尾,2020年左右业主更换并委托第三方就烂尾工程重新施工。

  分包人B在向分包人A诉求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查询到:2016年,承包人乙就上述烂尾的某工程整体将发包人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代缴电费、防水施工费及利息损失。2017年11月6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发包人甲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后分包人B就分包人A拖欠的工程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分包人A向原告分包人B支付工程款3,621,048.68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分包人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分包人A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该案件中律师代理分包人B,案件判决支持了分包人B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案涉交通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及安全应当招标而未招投标,进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确已移交,交通工程应当依法结算。

  本案主要分为两个争议焦点:(1)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如诉讼时效未过,就不存在鉴定基础的烂尾工程如何确定分包结算、利息起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分包人A抗辩2013年9月案涉工程已移交,诉讼时效已过。但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由分包人每月向承包人申报进度款报表,经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复的交通工程相应进度款扣除总包管理费及其他扣款后,剩余进度款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度款后10日内支付给分包人”。该背靠背条款规定了工程款项须承包人乙向分包人A支付后,分包人A才向分包人B结算,分包人A与分包人B之间结算款项的权利义务与发包人甲、承包人乙、分包人A之间的结算密切关联,影响诉讼时效。根据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的二审诉讼案件调解书生效时间,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之间关于案涉交通工程的总工程的结算直至2018年3月12日才确定解决,分包人B即便从起诉之日要求工程款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交通工程的结算金额确定问题,因工程在施工工程中烂尾,且现已由第三方重新施工,已无鉴定基础,故原告分包人B、被告分包人A均未在庭审过程中申请鉴定。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之间已就案涉总工工程争议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致,对本案结算基础不够充分的前提下,对案涉交通工程的结算具有很大参考作用,分包人B在立案后依法申请调取了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之间关于案涉工程争议案件的卷宗,发现卷宗的《审核报告》中记载“其中某中路等五条路的交通工程均未施工完成,依据业主方要求按施工方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价款的65%计入审核报告中”。分包人B结算的证据并不充分,而按照该65%比例结算为业主认可无争议的结算方式,更具证明力。按照该计算方式得出的分包人A对分包人B的欠款金额较分包人B现有结算相关证据算出的金额更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按照65%相应计算方式调整诉讼请求,法院即按照诉讼请求金额全部支持。

  综上,如烂尾分包工程已历时很久难以确定结算金额、存在诉讼时效风险,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为背靠背条款,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业主与总包的结算方式、时间、金额,这些信息或许对分包方追偿款项大有裨益。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继承 行政纠纷 征地拆迁

机: 135-2219-705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时间:09: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