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4-3947-6727

咨询时间:09:00-21:00

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4-3947-672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
盈科王雨昕团队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与关联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工龄是否合并计算?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乙方)与北京A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2020年12月28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基本工资为19,000元/月(税前),甲方最终发给乙方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及绩效奖金等,绩效奖金是甲方根据经营业绩和乙方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由甲方自主确定是否支付给乙方的奖金,其数额没有明确约定”。

  2021年1月1日,北京A公司、张某、北京A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B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张某的用工单位变更为武汉B公司。同日,武汉B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7日。

  2021年9月24日,武汉B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武汉B公司与张某均认可在张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9,653.78元。

  2021年9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武汉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二、武汉B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421.73元。

  【处理结果】

  仲裁结果:

  一、武汉B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

  二、武汉B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421.73元。

  武汉B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原告武汉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421.73元;

  二、原告武汉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B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汉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武汉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A公司和武汉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般而言,具备以下几个情形会被认定具有关联关系的混同用工:一、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或者实际控制的关系,双方合作紧密。二、两家公司在公司财务、人事等业务部门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三、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地点等场所重合。四、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很多重合。五、公司员工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或者实质上接受两家公司的劳动管理。六、两家公司轮流为员工发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结合《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张某与武汉B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形式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仅是张某的社保缴纳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武汉B公司,工资也是由武汉B公司给张某发。因此,可以认为武汉B公司与北京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时候,北京A公司并未在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计算的时候,也应当将张某在北京A公司和武汉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综上,张某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由武汉B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继承 行政纠纷 征地拆迁

机: 134-3947-672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时间:09: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