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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决户口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否合法?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8年7月硕士毕业,之后便进入了北京某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入职不久,公司就与他签订《落户协议书》,随后帮胡某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中约定:“胡某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口,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胡某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若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公司工作两年半后,胡某提出辞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胡某须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胡某不予理会,公司遂诉至仲裁委,仲裁裁决胡某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胡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落户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原告胡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告胡某赔偿被告公司损失20,000元人民币。

  原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法律本不应该干预。但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合同缔约权力,所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违约金有严格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有权以“出资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该条对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的场合有明确的前提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镇户口政策的变化,在北京、上海等户籍资源较为紧缺的地区,实践中出现了以办理落户作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方式。

  本案中,北京某云科技公司为胡某办理的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胡某与公司签订《落户协议书》的行为,亦能表明陈某接受了公司为其提供的特殊待遇。双方基于上述事实,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诚信守约。胡某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基于此,最终法院酌定胡某赔偿公司损失20,000元,于法有据。

  因此,用人单位因办理户口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劳动者拿到户口后就辞职的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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