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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冒充军人,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刘某为了方便与女学生谈恋爱冒充军人身份,先后在网络上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常服、迷彩服及臂章、军衔等物品。并谎称自己是国防科技大学军人刘某甲,并通过微信方式与在校女生张某聊天相识,随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期间,为了让张某更加相信自己的身份并方便在学校内谈恋爱,刘某伪造“某学院党委纪检科”印章一枚、“某学院院党委纪检科副组长”工作证一份、荣誉证书一本。刘某还以刘某甲身份向张某借款712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12月9日,刘某被某学院保卫处查获,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某区看守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的迷彩服、印章、工作证等予以没收;

  三、对被害人张某被骗损失人民币712元,责令由被告人刘某退赔。

  【律师解读】

  一、关于没收和退赔。

  《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本案中刘某用于犯罪的物品应予以没收,对张某的借款应予以退还。

  二、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二者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

  (二)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嫌疑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三)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才构成诈骗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则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四)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责令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及退还借款。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靠自己能力得来的比借助外物更踏实可靠,也更合乎法理。军人是国家的保护神,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告诫大家,不要为了获取利益冒充军人身份,不仅会败坏自身名誉,更对不起保家卫国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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