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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行政诉讼为何胜诉?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9年,坐落于塞外山城某市的Z公司在“起重机、起重机(升降装置)、起重葫芦”等商品获准注册“Parsons”商标。2021年,因经营所需其在“绳梯、绳索、非金属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同名“Parsons”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可译为‘牧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Z公司不服该驳回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部门仍以该理由再次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Z公司遂委托我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二、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系争商标驳回复审重新做出决定。

  【律师解读】

  诉讼阶段,我方提交Z公司维权生效裁判文书旨在揭示Z公司与“Parsons”商标之间的渊源、商标含义以及使用情况。检索涉“不良影响”理由的判决,其中经典案例明确指出“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进一步夯实了本案应统一审查标准的基础。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中的“不良影响”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将“Parsons”译为“牧师”的驳回理由,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本案中:首先,系争商标“Parsons”与“牧师”之英文“parson”字母构成并不相同,不能直接认定其可译为“牧师”。其次,我方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证明Z公司前身早在2006年购买英国“帕森斯链条品牌”“帕森斯矿用链条注册专利”技术等。“Parsons”是“帕森斯”音译,Z公司对系争商标本无“牧师”之意。并且,通过多年的使用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最后,法院查明,我方已在先注册同名“Parsons”商标,该商标也曾因不良影响而驳回,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审理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做出予以初审公告决定的事实。因此,在涉案标识完全相同、涉案驳回理由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应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对系争商标做出予以初审的决定。

  本案例说明即使商标屡遭驳回仍可在行政诉讼阶段通过充分的证据争取初审,也提示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外文商标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固有含义,固有含义是否具有禁用或禁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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