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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某瑞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中均显示刘某为该公司股东。自2017年5月1日刘某成为公司股东,某瑞公司一直未向刘某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且称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多次向某瑞公司申请复制、查询相关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账簿,某瑞公司均予以拒绝。

  2020年12月28日,刘某通过快递向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告知函》,提出以下要求:

  1. 查询、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执行董事决议及监事决议;

  2. 查询复制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查询日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 查询、复制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查询日的所有会计账簿等文件; 就以上事项,望公司收到此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我进行联系,准备好相关资料,如公司预期不予答复,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杨某于2021年1月3日签收该快递。

  【判决结果】

  被告某瑞公司置备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于其住所地供原告刘某查阅、复制,在原告刘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刘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在场协助查阅。

  【律师解读】

  (一)公司股东知情权系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

  某瑞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记载,刘某系某瑞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刘某要求查阅、复制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于法有据,系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

  (二) 股东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刘某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告知函》,说明了查阅目的,杨某确认已收到上述函件。虽然某瑞公司并未明确拒绝刘某的查阅请求,但亦未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刘某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故刘某要求查阅某瑞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起的会计账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如何确定股东知情权查询财务报表、账簿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对于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又根据《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中明确列明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公司在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上报表。因此,公司应该具备上述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材料,且应当向股东提供。

  (四) 如何保障达到行使股东知情权之目的?

  股东一般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其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并不能完全理解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全部内容,为保障达到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之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所以股东刘某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注:公司法当前已失效,请参考民法典的相关法条。】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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