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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信息注册软件,为何构成“帮信罪”?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其同乡得知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Godspay”软件玩“游戏”可以赚取佣金获利,便使用其手机下载了该软件,然后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该软件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并在明知该软件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平台的情况下,向该软件中上传其亲友邢某某、曾某某、叶某某等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为该软件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并按结算资金0.9%的比例获取佣金。其中,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7600元人民币中的6000元系通过邢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后,转给被告人曾某某,由被告人曾某某将该款提现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曾某某再将该款转入到“Godspay”软件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该款不知去向。经调取被告人曾某某的微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核实被告人曾某某转给“Godspay”软件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50万余元,获取佣金1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并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

  【律师解读】

  该案例作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具有重要的普法作用。

  (一)“帮信罪”的含义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信罪“明知”的认定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等。

  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三)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借此,提醒大家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谨记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更不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入不明来源的资金,否则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因此构成“帮信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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