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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违法,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2-07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岗位为某区域经理,合同期限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

  2020年10月28日,某公司向宋某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宋某试用期内未达到业务部门考核要求,公司将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二、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0,000元。劳动仲裁委支持宋某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判决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以及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争议点有两个,即某公司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某公司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一年的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某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故某公司试用期约定违法,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宋某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宋某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于法有据。

  二、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宋某试用期间及转正后连续六个月业绩均没有完成,达不到公司业务要求,并提交2020年7月1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体系》,其中载明基本底薪4,000元对应季度消耗20万,以及晋级、售卖规则、提成政策、代运营政策等,其中规定“试用期提成按季度发放,三个月没有完成业绩自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某公司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与劳动者权益相关事项和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作,并向宋某等劳动者告知。故某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劳动者的权利,违法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赔偿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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