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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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李某受王某雇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对外以XX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作,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是王某从XX汽车运输公司购买所得,王某实际使用该车辆,为该车辆所有权人。2020年6月,李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重伤。李某与王某、XX汽车运输公司协商未果,为保护自身权益,李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该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XX汽车运输公司,并雇佣李某对外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符合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因此,驾驶员李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律师代理下,本案以XX汽车运输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由XX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请,裁决XX汽车运输公司向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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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贝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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