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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注意事项

来源:杨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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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

    审判员  何 **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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