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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

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

来源:殷凤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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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13民初***号

       原告:雷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雷某1,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XX 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 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被告雷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每月给被告支付抚养费 200 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根据规定,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乙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离婚时原告本意是对方要照顾孩子需要有稳定居住,汽车两辆,每人一辆。账户里的钱用于孩子的抚养费等,并且离婚后继续由原告代操盘,收益五五分。(账户移交日,本金和盈利共计

  xxxxx元,其中当日账户余额xxxx元,累计取走的现金xxx元,原告自始至终一分未取,以上数据有据可查。后因意见分歧,2018 年 6 月 12 日已停止代操盘)。按对等公正原则平均分配,每人可得约x万元。实际在财产分配上原告将以上财产全部分给了对方用于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所以对方完全有能力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原告大幅倾向性的多分配了x多万财产,不是给对方个人,法律上也不支持一个能自理的成年人无偿或者不当得利,而只能是给孩子的抚养等费用。原告2016年10月后无固定收入,无力给付被告抚养费,现请求法院重新核定原告每月给雷某1的抚养费标准。

  雷某1辩称,被答辩人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答辩人母亲自2017年5月与被答辩人协议离婚后便独自承担两个女儿的生活起居、日常开销,期间被答辩人仅支付x元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及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加之女方李某某无固定工作,现已无力支撑两女儿的生活开销,被答辩人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无疑在加重女方李某某的抚养义务,不符合法律所维护的公平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被答辩人与女方李某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符合公序良俗,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综上,被答辩人应按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其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存在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应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答辩人抚养费。被答辩人所述2016年 10月后无固定收入,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一直从事股票操盘(包括自己名下证券帐户及代他人操盘证券业务),且盈利不菲。在XXXX年5月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被答辩人与女方李某某约定:“抚养费按男方每月收入50%支付,每月支付两女儿5000元抚养费,支付至两女儿参加工作止;雷某2与答辩人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单次资金支出超过5000元,由双方一人一半方式承担。”上述约定与被答辩人所述2016年10月后无固定收入相矛盾,通过该约定明显可知,被答辩人是有稳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且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是可以预见到抚养费支付数额及支付时间的,被答辩人完全有能力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应对自己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即: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被答辩人不仅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反倒要求降低抚养费,该行为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自XXXX年 5 月 15 日至今,被答辩人仅支付大女儿雷某2与答辩人雷某1抚养费XXXX元,即仅支付雷某XXX元,尚拖欠答辩人抚养费XXX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答辩人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被答辩人怠于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违反对答辩人负有的抚养、教育义务。故被答辩人不仅应支付拖欠答辩人的抚养费还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直至答辩人参加工作止。提请法官注意:被答辩人雷某某与女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是雷某某婚外情,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因为被答辩人雷某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倾斜女方,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将全部财产分给女方用于孩子抚养费、教育费。(财产分割详见《离婚协议书》)首先,离婚前被答辩人雷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资产及其名下住房公积金帐户资产,这部分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约定此财产由被答辩人所有。其次,被答辩人的表述已经忽视了女方对家庭的贡献,需要明确的是,被答辩人所说全部财产是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因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女方多分财产不能够成为被答辩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综上,被答辩人主张降低抚费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费达成协议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恳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如下:离婚证原件1份、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雷某1各项花费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及收据、合同复印件 1 宗,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雷某某提交期权知识测试成绩单复印件1张,个人期权账户截图打印件 1 宗(附手机原始载体),拟证明原告期权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亏损价值达 XX万元,原告没有稳定收入,投资也属于亏损状态,无法支付被告抚养费。雷*耀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该组证据不能反映原告的真实收入情况,而且司法实践中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必须有前提条件,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必须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才会存在可能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但本案中通过原告庭审中呈现出的精神面貌及身体状况不存在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因此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收入来源,有工作能力。对该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2、雷某某提交完税证明原件6张、完税证明复印件1张,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截图打印件3张,拟证明2016年9月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收入。雷某1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及关联性不认可,该组证据原告仅提交完税证明及


  社保缴纳情况,并不能体现原告的真实工资情况,且目前中国大部分人的收入都很高但未必交税及社保,因此仅凭借上诉证据不能反映出原告的真实收入,不应当作为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3、雷某1提交雷某某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明细盖章打印件 1份(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1日),拟证明原告雷某某其有稳定的收入,主要收入为证券收益,且其本人长期从事证券(含股票、基金、债权等)操作,深知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具备高收益的投资经验,因此原告雷某某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应补足尚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雷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银行卡中明细显示的是银行之间的转账或者购物退款,股票基金账户的交易转账,并不是原告的收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事项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本案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雷某某与李某某于 XXX年 X月 X日登记结婚,于 2002 年 X月X日生育女儿雷某2、于2012年X月X日生育女儿雷某1。2017年5月15日,雷某某与李某某在民政局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安排如下:双方确认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支付生活费、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标准:1、抚养费按男方每月收入50%支付,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男方每月15日前支付次月抚养费,付至两个女儿参加工作为止;2、两个女儿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单次资金支出超过 5000 元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方式承担;3、为保证两个女儿身心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及女方生活的前提下,男方应每隔两周对孩子进行探望。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处理。 雷某某称其主张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是因为其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基金亏损。雷某某称其曾在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财务,因为当时工作经常喝酒影响身体健康,于2016年9月离职,至今未有工作。雷某某称其与李某某2017年5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是约定两个孩子抚养费是每月5000元,主要依靠的是投资,但投资有盈有亏。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雷某某与李某某2017年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抚养费为每月 5000元,教育、医疗等方面单词资金支出超过 5000元由雷某某与李某某平均负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雷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雷某某已经离职,没有固定收入,雷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水平与离婚时有较大差异。且雷某某称离婚时确定抚养费主要依据的是其投资收入,而投资本身就是盈亏不定、带有风险。现雷某某以没有固定工作,投资遭受损失为由,主张将雷某1的抚养费数额调整为每月 200 元,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2017年约定的两名子女 5000元抚养费标准,距今已五年之久,物价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若降低抚养费标准,将给雷某1的生活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故本院认为,本案中不应降低雷某某对雷某1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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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凤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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