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1422民初xx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郑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原告每月享有X次的探视权;3、判令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XX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车辆折价款X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于2010年12月6日在青岛市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王小某于XX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办理撤诉手续。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在睢县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继续分居各自生活,现已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小某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18年12月份起按每月XX元承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共计XX元,分五期支付,于签收调解协议时给付XX元、2023年5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7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9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XX元;如原告任一期抚养费逾期给付,被告郑某有权就下余抚养费全额申请执行,上述抚养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XX(账户名称:郑某);在不影响被告和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三、被告郑某为女儿王小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原告王某应协助被告办理女儿的户口迁移手续;
四、现存于原告处的被告的婚前财产:被子6条、床单6条、四件套1套、被告的衣物(以现存实际数量为准)及婴儿车2辆归被告郑某所有,由原告王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邮寄至被告郑某指定的地址:XX
五、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号牌号码为鲁XX普通客车一辆归被告郑某所有;
六、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