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3 年 11 月 4 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玉xx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x县工业园区 2 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 ,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河。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x县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翟律师,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会。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大厦
委托代理人:谢某钊,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被告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7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22 年 11 月 5 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损失共计 19083 元(其中房屋损失 16083 元、鉴定费用 3000 元)。
二、被告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5 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损失 500 元。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其他事项四方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 3402元,减半收取计 17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于 x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