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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李冬冬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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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周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5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小计32062.5元;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小计9975元。以XXX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h同》,购买全自动阻燃石墨烯电热膜生产流水线一条。合同约定:设备总价XXX元,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30%,即XXX元。设备在供方完成后,卖方支付40%即XXX元货款。卖方取得买方开具的最终验收证明文件15日内,买方支付20%即900000元。质保金为10%即450000元,一年质保期。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累计付款XXX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签署《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该验收单显示:各项验收结果均满意,被告同意验收。后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不便与损失。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证据2.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信息,予以采信。证据3.销售合同及证据4.付款凭证和证据5.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亦无异议,予以采信。

被告XX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设备采购h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自动阻燃石墨烯电热膜生产流水线,总价为肆佰伍拾万元;付款方法和条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XXX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在供方完成后,被告支付40%即XXX元货款,原告发运设备进至被告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试运行期为15日……取得被告开具验收合格文件。自开具验收证明文件15日内,被告根据原告开具的全额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900000元给原告。质保金为合同价的10%即450000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退还给原告(无息)。合同还进行了约定其他内容。

201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款XXX元预付款。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XXX元。同年10月原告将设备调试安装完毕。同年10月9日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2018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被告工作人员在用户验收意见栏书写“同意验收付建2017年11月7日”。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质保金,故发生本案纠纷。

庭审中,被告陈述设备调试验收单上的付XX是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h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各自的义务及享有相关权利。合同约定了货款、质保金给付时间,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被告进行了验收,现质保期已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武汉XX公司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XXX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止。以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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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冬冬
  • 执业律所: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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