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140万余元二申裁决将会如何?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武汉仲裁委 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X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2020年5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X公司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双方买卖合同争议案。
X公司申请仲裁称: 2020年5月5日, 徐某与X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熔喷布生产线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人民币265.5万元(以下货币名称均为人民币),其中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50%,即132.75万元。
款到合同生效,该预付款具有违约金性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25天。2020年5月8日,徐某向X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2.75万元。后疫情防控趋于稳定,熔喷布价格急剧暴跌。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不支付合同尾款,也不安排提货事宜),至今拖欠X公司货款132.75万元。
X公司多次与徐某交涉均无果,遂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作出(2020) 武仲裁字第xxxxx号裁决书:
(一)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向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27,500 元;
(二)徐某向X公司支付逾期提货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按每天100元的标准)23,800元(从2020年6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共238天),
直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止;
(三)徐某向X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4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8,555元,由X公司承担人民币14,566.5元,由徐某承担人民币33,988.5元,因仲裁费已由X公司预交,故徐某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一)(二)(三)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1,430,288.5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X公司。
【申请人诉求】
徐某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做出的( 2020)武仲裁第xxxxx号裁决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徐某所称仲裁庭采信证据的问题,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审查的情形。
【最终裁决】
综上,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