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冬律师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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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成功追回4万余元欠款级利息

来源:李冬冬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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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 4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xxx室内装修工程项目xxx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xxx,合同总价为 193,059.56 元,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xxx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内。2018 年 5 月 10 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数量、地点送货,并由被告指定的项目经理严XX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018 年 8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xxx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电动卷闸门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动卷闸门,合同总价为26,900元, 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Z有限公司第七○一xxx项目施工场地内。2018年 9 月 17 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数量、地点送货,并由被告指定项目经理严XX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018年 5 月 23 日、6 月 25 日、10 月 11 日,原告足额向被告开具上述合同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张,金额合计 219,959元。2018 年 6 月 14 日、7 月 17 日、9 月 6 日、10 月 22 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共计 180,000 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出具结算单,结算单主要载明:“合同累计金额为 219,959 元,H公司已支付 180,000 元,尚欠价款人民币39,959元”,结算单上有被告方项目经理严XX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未予支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款 39,959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4,576.42元(暂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其后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需的律师费、交通费、打印费等合理费用 6,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全部费用。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就案涉xxx、电动卷闸门制作及安装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制作安装xxx和电动卷闸门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应价款,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结算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9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公司的公章一般都是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供的结算单,需与公司核实是否真实有效等抗辩理由,因被告均未提5供证据证实,且原告所举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行结算等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一、被告XX公司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货39,959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武汉XX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付的货款 39,95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32 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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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冬冬
  • 执业律所: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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