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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心监测不到位,致新生儿脑瘫案

作者:时若曼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原告张某母亲吴某在某县医院检查怀孕。同年10月入该医院待产。诊断:1、宫内孕41周、第1胎、头位无产兆;2、脐带缠绕;3、羊水过多;4、妊娠期高血压。为促宫颈成熟,医院为吴某使用“宫颈球囊扩张”。次日早查胎心发现胎儿心率过低,急查彩超示羊水过少,考虑胎儿宫内窘迫,急行剖宫产查下一男婴,取名张某。

      张某出生后阿氏评分1分钟6分、5分钟7分、10分钟8分,后转至省级医院进行抢救。省级医院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新生儿窒息;3、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4、呼吸衰竭;5、颅内出血;6、代谢性酸中毒;7、新生儿败血症;8、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9、多脏器功能损害。张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涉案全部病历,认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入院时,县医院未结合吴某(妊娠期高血压)及胎儿(体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及时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2、医院为吴某放置宫颈球囊促生产,违反诊疗常规和护理常规,尤其是在有胎心监测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行胎心监测;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助产学》明确要求,为孕妇放置宫颈球囊后,医院应至少每一小时巡视一次,巡视的内容包括询问孕妇有无腹痛、腹胀、见红、胎膜破裂、排尿困难、球囊有无脱落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医生并做好记录。放置宫颈球囊后医院应每四小时监测孕妇血压、胎心率、宫缩情况及时做好评估。

      本案中医院为吴某放置宫颈球囊后未实施监测,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也反映了该问题。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未记载一般护理情况、未见医院行必要巡视、询问吴某的主诉。

      3、医院对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的治疗、处置存在过错;

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第一处理原则应给氧,从而使得母体血氧含量增加,并通过增加胎盘血氧含量将氧气给予胎儿,进而提高胎儿血氧分压,打破胎儿宫内缺氧的环境。医院次日7时35分已经发现胎心率下降至60-107次/分,心率明显低于110次/分(提示胎儿严重缺氧)。此时就应尽快终止妊娠。但是医院在8时01分时还在为吴某行超声检查,期间也一直未给氧,明显处置不当。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9年11月,某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鉴于张某年纪尚小,未对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后医患双方根据鉴定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就目前的损失进行了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婴儿在出生过程中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此类案件婴儿出生后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并由婴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进行民事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损害案件中涉及婴儿损伤的,还有另一类案件,胎儿因漏检或其他原因导致没有发现缺陷后出生,此类案件认为,胎儿的缺陷并非医院的诊疗过错所致,其实质上侵犯的是缺陷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进而言之缺陷儿的父母应作为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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