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璋斌律师

罗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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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来源:罗璋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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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1,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1,男,1969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1,长沙市1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1,女,1968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张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5333元;3.判令二被告从2021年4月2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二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7230元、保全费2497元、保全担保费790.67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共计10777.6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1系同学关系。2017年3月,被告刘1以自己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妻子黄1的银行账号向被告刘1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并注明“借支”。2017年11月,被告刘1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通过妻子黄1的银行账号向被告刘1转账300000元,并注明“借支”。被告刘1签订借款协议,连同此前所借原告50000元,合计借款350000元,约定借款350000元,借支期限为18个月,按年息7%向原告支付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共计6125元,被告刘1以个人名下房产【湘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1号】作为抵押物,且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原告。被告刘1收到全部借款后,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并在借款协议书备注“人民币35万元整已到账,第一季利息已付”字样。此后,被告既未依约支付后续利息,也未按时返还本金。截止起诉时,被告刘1所欠原告借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近两年。依约被告刘1应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83708元(350000元×7%×3年+350000元×7%/12×5个月),被告刘1仅支付利息38375元,故被告刘1除应向原告全额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5333元。被告刘1为逃避债务,恶意伙同被告汪1转移财产。被告刘1于2018年8月与被告汪1协议离婚,并于2018年10月将用作抵押物的不动产恶意过户至被告汪1名下,被告汪1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1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

二、限被告刘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1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标准,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38375元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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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璋斌
  • 执业律所: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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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3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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