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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诈骗罪从犯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来源:天习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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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案情简介

 

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钟某(化名,下同)经人介绍,与李某等人误入了一个名为“某公司”(化名,下同)的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健康产品”为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钟某在团伙内接受了培训,逐渐掌握了如何在网上添加陌生人联系方式和使用假名及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一旦取得对方的信任,钟某便开始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对方借钱实施诈骗。

 

之后,吴某(化名,下同)成为了钟某的“猎物”。两人通过网恋相识,钟某以各种借口向吴某借款,累计金额高达六万余元。这些诈骗款项到账后,钟某大部分用于团伙内部虚拟“星级”,以提升自己在团伙中的等级,另一部分则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钟某被抓获,钟某如实供述本人涉嫌诈骗罪的全部事实,主动承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归案后,钟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她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PART 02案件结果

 

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PART 03法院意见

 

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钟某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钟某均系从犯,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钟某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PART 04律师结语

 

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为离婚诉讼,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诈骗罪从犯犯罪金额呢?

 

首先,如何认定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即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指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人,主要指帮助犯。

 

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的参与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无论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论证其属于从犯必然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何为次要作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对涉案结果产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对共同犯意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均较小。

 

本案中,诈骗团伙上层指使钟某以各种理由向吴某实施诈骗,诈骗款项到账之后,其高层立马要求钟某将诈骗所得款项通过现金提取的方式交付给上层,钟某对诈骗所得的金额全部上交,没有任何获利,钟某在本案中参与程度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其次,诈骗罪从犯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一般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

 

(一) 诈骗罪从犯对参与犯罪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其作用从轻、减轻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3.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少,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

 

(二)以诈骗罪从犯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1.《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20〕44号):“六、犯罪数额的认定:……14.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9日):“……四、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

 

本案中,法院以诈骗罪从犯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认定钟某实施诈骗的犯罪金额为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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