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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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2018)鲁0112刑初691号

来源:曲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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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7年7月4日凌晨2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3号楼前,与被告人XXX同行的李某1(另行处理)因琐事同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在一起。被告人XXX对被害人刘某1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被告人XXX随手拿起路边的椅子殴打被害人身体,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右尺骨冠突骨折系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7日、1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被告人XXX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意见:

建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结果:

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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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延波
  • 执业律所: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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