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

曲延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曲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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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4月,宋某某找到梁某、聂某某,称可以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从中收取费用而获利。为此,梁某、聂某某找委托人X,让王X负责联系申请贷款的客户,梁某支付了客户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后宋某某一直未能为王峰联系的客户办理银行贷款。同年5月8日至11日,王X以未办成贷款给客户造成损失为由,纠集“刚某”(男,在逃)等人,强行将梁某、聂某某带至济南市天桥区某甲宾馆内,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当场向梁某索取现金15000元及支付宝转账8000元,共计23000元。

2015年5月13日,委托人王X以找宋某某索要损失归还被告人梁某、聂某某钱款为由,让梁、聂联系宋某某。当日,王X、梁某、聂某某伙同“刚某”等人在济南市天桥区某丙宾馆找到宋某某,向宋索要损失和费用,宋某某支付给王峰现金4000元,并书写4万元欠条后,借机离开了宾馆。之后,王X让梁某、聂某某继续寻找宋某某。同年5月18日,王X、梁某、聂某某等人在济南市槐荫区世购广场附近再次找到宋某某,当晚22时许,王X、梁某、聂某某伙同“刚某”等人将宋某某强行带至济南市天桥区某甲宾馆2013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逼迫其还钱,宋某某被迫又交出现金5600元,并重新书写了5万元欠条。同年5月20日10时许,王X、梁某、聂某某将宋某某带至济南市市中区某丁宾馆房间继续索要钱款,宋某某再次交出现金2200元,并按照梁某的要求重新书写了3.5万元欠条。

主要观点:

曲延波律师认为王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没有指使“刚某”对梁、聂施以暴力,且“刚某”的行为并未达到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

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委托人王某非法占有宋某某的财物,纠集“刚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亦构成抢劫罪,原审认定其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不当,应予纠正,但鉴于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原则,对上诉人王X抢劫罪量刑不予加重为由,改判上诉人王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委托人王某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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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波律师
曲延波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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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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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延波
  • 执业律所: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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