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东,不实缴注册资本,后面利用公司名义和我的委托人签订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作协议,约定了保本返利息等相关条款。
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投资本金和利息,并且躲避我是委托人的催款和主张。该被告利用公司壳子躲避债务且态度恶劣,拒不露面也不还债。
经本律师前往工商局调取内档和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公司账户流水,证明该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利用公司壳子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律师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债务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该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现了委托人的期望目标,锁定了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法院裁定其个人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打破了其利用公司空壳躲避债务的企图。
本案经过本律师的法律分析和详尽的资料调取工作,取得了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