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珍律师

朱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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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朋友间的合伙能否认定为借款?

来源:朱丽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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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述

       我方委托人与被告本为老乡,被告在2018年8月拟打算与我方委托人合作接下贵州某乡村道路修建工程。委托人答应后,将本金30万元,分3笔向被告交付。双方没有约定合作的具体事宜,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委托人开始频繁向被告催款,但每次催款时被告都是以暂时还没有收到工程款、手头上没钱不宽裕等理由进行推脱甚至到最后还认为这是双方的投资款项,理应共负盈亏为由拒绝归还本金。

在2021年8月底,委托人终于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前,委托我们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同时查封冻结了对方账户里的30余万。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起诉且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工作生活不被打扰,主动提出调解。当然最后案件也能顺利结案了。


2、案件点评

       问题一:本案的案由是合伙纠纷还是借贷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诸如“合伙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文书,且双方也没有明确这到底时借款还是合伙。但是原告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可用于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问题二:打官司前能查封冻结对方的账户吗?

       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原告方有权在诉讼的同时做财产保全(俗称的查封冻结),在冻结查封对方的财产后,原告方的筹码也将大大增加。


3、律师建议

       在与对方出借款项时,别凭借着一句“老乡”“同学”的脑袋一热就“热心”地帮忙了;即使伸出了援手,也别为了面子省下一纸文书。

       债务发生前,多考虑风险,也别吝啬咨询专业律师;债务发生后,也得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收集证据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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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丽珍
  • 执业律所: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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