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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作者:周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量: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1802刑初15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高中肄业。因本案于2022年10 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林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25日晚23时许, 被告人何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实 施抢劫。次日凌晨0时许,何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幸福街某巷道内持刀勒住被害人陈某某颈部,威胁逼迫被害人陈某扫描自己微信 收款码转账500元。事后,被告人何某某逃离现场并乘坐出租车前  往雅安市雨城区和平南路,其在一超市购买香烟时,通过微信支付套现现金300元,随后到某电竞网吧消费。

    2022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和平南路某电竞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 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何某某处扣押水果刀一把、 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262元,后将扣押的现金发还被害人,华为手机发还何某某。何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有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提请依法判 处。并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辨认笔录、 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笔录、急诊病情证明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法医临床学人体 损伤检验记录、光盘及制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  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孔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 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周律师提出何某系初犯,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的情节,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当庭 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相威 胁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 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持刀抢劫,可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查明事实、认定情节一致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瑗 荻

人民陪审员  李 长 蓉

人民陪审员      杨博

二0二二年2月七日

书 记 员 一 赵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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