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判决书分享:广州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案件
案例简介:
2019年9月,黎某(乙方)与某贸易公司(甲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在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甲方同意,2019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补偿金70000元;乙方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资料、财务借款等。解除日后,乙方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及《竞业限制协议》(如履行)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后某贸易公司未支付70000元给黎某。
2019年12月,某贸易公司发现黎某违反离职协议及竞业限制,在竞争公司——某购物公司工作。
于是,公司未按期支付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元。
法院判决书:
最终,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目的和结果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案涉劳动关系已解除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元。
郑思琪律师分析:如果员工离职后才违反竞业限制的,公司不得要求退回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员工跟公司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就已经达成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员工退回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还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即使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公司依法还是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