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劳动争议案件分享:社保代缴机构没有参保
案例简介:2021年4月8日,小丽入职安某销售公司。2022年5月14日,小丽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并于次月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却被告知因生育保险未缴满一年而不符合申领条件。小丽这才发现,安某销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致其生产前缴纳生育保险的累计月份不足一年,无法按照当地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某销售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3万余元。
劳动仲裁委结果: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丽的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及时足额为小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小丽未在生育前累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责任在于安某销售公司,安某销售公司虽抗辩实际由第三方合作公司负责小丽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其已及时向第三方合作公司递交社保申报材料,但即便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约瑕疵,亦不能免除安某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作为责任方应赔偿小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安某销售公司应支付小丽生育保险待遇损失3万余元。
郑思琪律师分析:员工应该劳动仲裁公司,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跟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赔偿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报销费用。即使确实是代缴机构漏缴,那也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公司可以再向代缴机构追偿,并主张代缴机构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