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开封律师 > 郭瑞红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因故障线路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郭瑞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量:0

当事人:原告某车行,被告:某机械厂、是某、葛某,被告:某供电公司。

案号:(2022)豫0223民初5624号、(2023)豫02民终767号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1日,尉氏县某镇一处厂房发生火灾,该火灾造成某车行仓库过火,导致仓库和仓库内存放的摩托车、成品电动车以及电动车配件、餐饮及烘培设备被烧毁,造成巨额损失。后该起火原因经尉氏县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 系某机械厂私拉的高压线出现故障引燃易燃物导致。某机械厂系个人独资,由被告是某、葛某共同经营。

办案经过:承办律师接受某供电公司的委托后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查阅了相关案例,了解到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火灾引起的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权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结合到本案涉案着火线路产权属于某机械厂并不属于某供电公司。据此,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给法院。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某机械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我方坚持认为我方不是涉案着火线路的产权人并且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方系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对于线路着火引起的损失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在《供电营业规则》里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按照产权归属的方式来划分责任承担,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权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即产权人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具有管理义务,发生事故时,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

郭瑞红律师

郭瑞红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河南智效律师事务所

136-4378-772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