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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工资时是以底薪为计算标准吗?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李某在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出勤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组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后李某以B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平时延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B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办案经过】实践中,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约定的月工资时,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是存在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而非以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六十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李某的基本工资,但李某每月固定工资不仅仅为基本工资,还包括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其他固定组成项目。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明显低于李某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故B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缺乏合理性,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时,要提前保留好自己加班的证据事实;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者工资时一定要注意工资条的结构以及工资条应当由劳动者签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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