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时金凤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夫妻起诉离婚,都不愿意要孩子!法院如何判?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因打工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吴某远嫁青海。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生育了男孩小孙,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二人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用分居加剧矛盾,吴某离开青海回住娘家,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

2021年3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诉请因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小孙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小孙由原告抚养,则同意离婚。

【律师办案过程】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原告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吴某的离婚诉求。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

137-1390-38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