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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杨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量:0
案情:
2013年4月17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7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房产)为本次借款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愿承诺以自然人身份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之后该笔贷款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结息及归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企业贷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在合同中签字,并自愿以自然人身份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主张该合同系金融借款合同,且为格式条款,应作出对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个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7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同时以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依法登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担保责任条款处签字并按捺手印理解为二人自愿以自然人身份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连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已设定登记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在其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