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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赔偿款项与认定标准

作者:金虎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原告X诉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中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37515.99元(住院费36286.69元+门诊费1229.30元)、急救交通费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7天×100元)、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后续治疗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30172元×20年×10%)、误工费40000元(10000元×4个月)、护理费9715.80元(161.93元×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156284.35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崔XX赔偿。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一般是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参考来划分双方的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一般是按照损失的70%赔偿,次要责任是按照损失的30%赔偿。被告的车俩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Y按70%承担责任。

关于医疗费是包括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该费用是依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来认定的,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进行其他无关治疗是不需要赔付的。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无异议的。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X住院天数来认定数额,也是无异议的。

关于营养费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赔偿标准,主张营养费应拿出医院的医嘱,该部分原告没有拿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年限。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话也是无异议的。

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原告方是在干洗店上班,属于服务行业。应当举证证明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的事实,如不能证明固定工资应参照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来赔偿。原告未能拿出相关固定工资1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赔偿是合理的。

护理费是按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里的护理期天数X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来赔付,该部分也是无异议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应当以伤残程度以及对家庭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确定,是为了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缓解,而不是惩罚目的。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是最低的伤残等级,原告仅仅只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并且没有对家庭造成损害,法院酌情判决1000元也是合理的。

鉴定费以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为主,该部分应当由被告赔偿,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10000元、急救交通费159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护理费9715.80元、误工费14088.32元(按服务行业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5307.12元,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XX公司赔偿。超出部分42115.99元的70%即29481.19元由被告Y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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