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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来源:田旭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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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韩某发放贷款27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6年8月19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用途为个人二手住房购置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韩某用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汽XX生活区740栋406号(房产证号2016XXXX40748)房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尚欠本金237854.50元,尚欠利息、罚息及复利13640.77元。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决。

  韩某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韩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为被告韩某购买的位于XX区XX汽XX生活区740栋房屋提供了27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浮-5%;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被告韩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XX区XX汽XX生活区740栋的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案涉房屋已经于2016年8月16日办理抵押权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8月19日发放了27万元贷款。被告韩某偿还若干期贷款后开始拖欠,原告虽多方电话形式历书面催染。破告仍拒不履行,截至2021年8月21日药告尚夕方全13426.76元,利息、罚息合计16750.5元,贷款金额2373545元,元家告主张被告贷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被告韩某某业即偿过全部售款。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目前实步货款的实行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655%。

  本院认力,原告与韩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现定,故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药约定厦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韩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数义务。违约在先,原告有权申请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行息,而而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抵挥房屋已经办理了手护型记。所以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韩某名下抵押物行使优无受偿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XXX城支行贷款本金237354.5元反利息、罚目共计16750.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655%,罚息按前述利息利率15倍,均计算至货款还清时止)。

  二、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XX城支行对被告韩某名下位于长春市XX区XX汽XX生活区(丘),他项权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XX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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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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