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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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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涉外纠纷

代理原告江西A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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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江西A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B公司

案情简介:

南昌B公司是某电视栏目运营方,南昌B公司与某电视台于2019年签订了合同,委托某电视台拍摄、制作及播出某电视栏目。2020年8月,江西A公司与南昌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南昌B公司负责某产品开发、活动运营及售后跟进,江西A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日常事务;由江西A公司公司作为某项目承接主体,以江西A公司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作;南昌B公司以人民币出资20万元及技术和设备占比40%,江西A公司以人民币出资50万元占比60%,南昌B公司首笔5万元出资款在2020年8月转至江西A公司账户,江西A公司首笔款10万出资款同时到位,余下款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到位;因开展本协议合作项目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债务也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违约方每逾期一日按应出资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账户用于合作项目运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协议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作,任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无法进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守约方出资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江西A公司及时履行了现金出资义务,南昌B公司没有任何现金出资。江西A公司公司为运营某项目,租赁了项目办公场所并进行了装修,聘请了员工,购置了大量办公用品等,项目的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江西A公司的出资。后项目出现了资金不足的情况,为此,江西A公司一直积极筹措资金,努力维持项目正常运行,但南昌B公司却单方面要求终止合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某项目无法正常拍摄及播出,大量客户要求退费,项目严重亏损。江西A公司多次与南昌B公司沟通,要求南昌B公司积极配合项目运行,执行原定的拍摄费,按照《合作协议》出资,南昌B公司始终不配合。此外,南昌B公司在与江西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前,谎称其运营的某真人秀栏目已获得某电视台书面授权,可以直接用某电视台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并向江西A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为此江西A公司才同意与南昌B公司共同合作某项目。2020年10月,南昌B公司再次向江西A公司出具了新的《授权委托书》。经江西A公司与某电视台核实,某电视台未出具过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南昌B公司以电视台的名义对外招生,且与南昌B公司未增加过合同金额。另外,某电视台就南昌B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事宜,已经向公安报案,公安以南昌B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为由将南昌B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因此,江西A公司向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昌B公司分摊项目亏损并支付违约金。

南昌B公司答辩意见:

1、双方不能继续合作的原因是因为疫情;

2、增加拍摄费用的原因是因为拍摄人数增加,所以电视台要求增加拍摄费用;

3、南昌B公司在某电视台有6.6万元款项,是出资款,江西A公司也没有将出资款转入指定账户;

4、南昌B公司是因为情事变更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江西A公司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江西A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双方合作关系难以维系的根本原因是南昌B公司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

(一)南昌B公司在合作期间拒不缴纳出资,导致项目资金不足。

本案中,南昌B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出资。虽然南昌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在某电视台有6.6万元的尾款,属于出资,但南昌B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昌B公司与某电视台之前就有广告业务合作,无法确定南昌B公司这6.6万元的真实性,即使南昌B公司在江西电台还有6.6万元,也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属于某项目,且江西A公司始终不认可该6.6万元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属于出资。南昌B公司与某电视台合作在前,与江西A公司合作在后,假如南昌B公司在某电视台6.6万元尾款属实且属于出资的话,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双方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列明该出资款,而不是约定“南昌B公司首笔5万元出资款在2020年8月转至江西A公司账户”。由此可见,南昌B公司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二)南昌B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拍摄费用,提高拍摄成本,导致项目无法盈利。

南昌B公司与某电视台的合同中并没有限定每期的拍摄人数,也没有约定每期人数到36人就要增加拍摄费用。经江西A公司与某电视台核实,南昌B公司与某电视台未增加过合同金额。

(三)南昌B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合作,导致某项目无法正常拍摄及播出,大量客户要求退费,合作项目无法进行。

本案中,江西A公司在合作项目出现资金困难时,积极筹措资金维持项目运行,也多次与南昌B公司协商共同承担项目开支,要求南昌B公司出资,但南昌B公司却无视江西A公司已经投入的巨额资金,擅自要求终止合作,导致大量客户要求退费,节目也无法正常拍摄及播出,严重违法了《合作协议》。

(四)南昌B公司伪造某电视台书面《授权委托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后期招生的困难。

某电视台就南昌B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事宜,已经向公安报案,南昌B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被刑事拘留。南昌B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授权委托书》,是导致某项目无法进行的原因之一。

(五)双方合作关系不能维持与疫情无关。

国内的疫情主要发生在2019年年底及2020年年初,而双方是在2020年8月才签订的《合作协议》,此时我国已经战胜疫情,国内早已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南昌B公司自己恶意违约,却让疫情来背锅,明显是推脱责任,毫无担当。

(六)江西A公司及时缴纳了出资,不存在违约行为,项目的全部资金均来源于江西A公司,江西A公司始终努力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审理结果:

代理原告江西A公司胜诉,法院支持了江西A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只酌情扣减了部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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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小平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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