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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期间漏罪争取继续适用缓刑

作者:吴嘉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量:0

      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17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2021年6月3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查阅了大量文件后,从最高法的相关文件中、以及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法官的文章中,找到了支持我方主张的观点,在积极与法官沟通够,成功用专业能力说服了法官,最后为林某争取到继续适用缓刑。

      本案总结如下:对同种漏罪进行数罪并罚时适用缓刑,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符合司法解释精神。《刑法》第77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撤销缓刑”,是因为需要对前后罪进行数罪并罚并重新决定执行的刑罚,而不是规定数罪并罚之后如何确定刑罚执行方式的问题,更没有规定不得再次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根据应是《刑法》第72条,而不应当增加法律规定之外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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