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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责十级伤残,一审判决赔偿24余万

来源:李卓景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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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6日12时30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新陵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1由北向南进行至康析-官厅湖(某某县某某镇石洞村路段),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陈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过错行为,为主要责任;赵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过错行为,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陈某1被送往北京市某某急诊抢救中心紧急住院救治,至2019年7月14日出院,其伤情出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左侧颞骨乳突部骨折等。出院后,陈某1前往怀来同济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分别为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2日,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8日。

2020年12月4日,经鉴定所鉴定,陈某1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致残率10%);伤情及治疗情况确定为住院期间每天100元,计算19天。营养期、护理期确定为90日、60日,分别按每日50元、150元计算。

争议点: 伤残赔偿金。诉讼中,经陈某1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就陈某1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9月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1因交通事故致有桡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骼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2.被鉴定人陈某1本次所受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认为结论过重,但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经审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予以采信。

          关于赔偿标准,陈某1称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均已脱离农业生产经营超市,且李某某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同一交通事故应当采用相同赔偿标准,故本案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73849元计算20年,赔偿指数10%,并提供户口本。被告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二、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赵某某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陈某1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陈某1的伤残等级,为陈某1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经核实,陈某1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548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476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2734.39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四、案情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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