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最终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淘宝代运营是前几年在浙江省出现的一种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入门服务的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新入行者对网店经营缺乏经验,一些网络公司针对这一部分的市场需求,推出一项服务,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开店、进货、客服、销售、邮寄,收款等全流程的“一站式”服务,也就是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代替客户运营其网店。在代运营的过程中,也有些网络公司涉嫌犯罪,这就是“淘宝代运营”案。
【检察院指控】}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先后设立杭州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高x等20多人作为销售人员涉嫌犯罪活动。具体诈骗方式为:被告人高x1等人根据公司发放的“话术”与被害人进行交流,以给予被害人所谓“特许经营权”为饵,谎称公司系依靠被害人店铺代销产品赚钱,宣称能够为被害人提供开设网店、装修店铺、一件代发、提升信誉、宣传推广等服务,向被害人介绍押金额从3800元到39800元不等的六种服务合同套餐,以高额利润、押金返还,引诱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交纳押金。
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使用“流量精灵”软件刷店铺浏览量、相互刷假单等方式提升店铺销售量,引诱被害人升级套餐,交纳更多押金。 截至2016年5月19日案发时,方某等人利用上述模式,共骗取5000余名被害人押金2800余万元,其中用于发放工资、提成1000余万元。另查明,从事销售的被告人除底薪外,按照与其签约的被害人交付押金额的10%-35%不等比例获取报酬;
被告人高x2(委托人),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参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服务押金,所涉犯罪数额为39万余元。
【辩护观点】
1.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该在单位犯罪的范畴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2.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要进行一些扣除:
① 小标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涉及犯罪,该部分数额应予以扣除;
② 根据被告人主观明知起算时间,对之前的数额不应计算在内;
③ 部分合同约定本身即是服务费而不是押金,属于服务的对价。
3.本被告人作为业务员处于被管理地位,属于从犯,而且属于初犯、偶犯。
4.电话通知到案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再加上如实供述,应该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x2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2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高x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及退赃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x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主要体会】
1.本案系具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本案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辩护意见多数得到采纳。
2.本案的重大影响,审判周期长,预估最终当事人会判缓刑。为让当事人早日出狱,在2017年7月开庭以后,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最终被告人于2018年1月被取保候审,而到2018年11月才宣判,这样当事人就提前10个月解除羁押,全家十分感激。
3.辩护意见涉及许多争议点,在庭审中获得同案犯律师的认同与旁听人员的高度赞赏,当事人的父亲说“何律师,你就像电视李律师一样”。
4.根据本案的办案体会,专门发表文章《淘宝代案件定罪量刑必须明确的五大问题》引起较大反响,并多次被引用。